建議取消設置監事會及修訂《公司章程》及其附件(H)

时间:2025-04-23 来源:北辰实业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1)條而作出。

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其中包括)建議修訂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廢止本公司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建議修訂」)。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並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前,按照《公司法》、《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配套制度規則等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原監事會的職權,取消設置監事會或者監事。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公司擬落實中國證監會的上述規定,取消設置本公司監事會(「監事會」),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之職權,並進行有關建議修訂。

此外,根據聯交所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刊發的《建議進一步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及其他《上市規則》修訂》的諮詢總結,相關上市規則修訂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生效,發行人須確保其章程允許其舉行混合式股東大會以及提供電子投票。就此,本次修訂亦將對電子會議方式作進一步明確。

為落實上述法律法規有關要求,本公司擬對《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建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1) 取消監事會,明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定位;
(2) 強化股東權利,將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的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股份總數比例調整為百分之一以上;
(3) 明確章程依法允許混合式股東會及電子投票;及
(4) 其他相應和雜項修訂。

本公司董事會亦宣佈建議對本公司現行《股東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作出若干修訂,並廢止本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以(其中包括)與《公司章程》的建議修訂相匹配。建議修訂不會對本公司類別股東的現有權利或有關類別股東會議的現有安排造成任何變動。

股東大會及通函

本公司將於股東大會審批上述建議修訂。上述建議修訂須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方式通過後方可生效。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適時向本公司股東寄發通函,其中包括:(i)建議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詳情;及(ii)股東大會通告。有關建議修訂的詳情載列於通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