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12月 29 日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12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 1 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原监事会的职责,取消设置监事会或监事。2025 年 3 月 28 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附件《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废止《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将不会对公司类别股东的现有权利或有关类别股东会议的现有安排造成任何变动。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12月 29 日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12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 1 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原监事会的职责,取消设置监事会或监事。2025 年 3 月 28 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附件《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废止《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将不会对公司类别股东的现有权利或有关类别股东会议的现有安排造成任何变动。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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